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23民初1820号之二
原告河南新中新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创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新中新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中新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新中新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15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2315元,由原告河南新中新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德希
书记员 李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