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23民初1820号之一
原告河南新中新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新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创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新中新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创新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82205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保单号为:PZPP20410190230000000347的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省创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2205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新中新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德希
书记员 李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