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2民初3734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告:黄石天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文化宫**。
注册号:420200400001348。
法定代表人:彭秋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利,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告:黄石天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经开区环湖路18号1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36HM4T。
负责人:吕凡。
被告:吕建利,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雄,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原告***与被告黄石天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天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吕建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5元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胡 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罗凤仪
书 记 员 冉旭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