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7民初5359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黄石市金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广场路**。
法定代表人:金汉。
原告***与被告黄石市金能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易慧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