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金能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黄石市金能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春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202民初583号
原告黄石市金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广场路4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220326612。
法定代表人金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石市黄石港区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春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1399号。
法定代表人姜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金能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春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金能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金能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金能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82元(已减半),由原告黄石市金能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姜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XX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