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2696号之一
原告:南京永达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1QF9KA85,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枫香岭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郑敏敏,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48346087H,住所地武汉,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办事处纺新街**(14)>
法定代表人:刘艳,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永达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永达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永达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7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277元,由原告南京永达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徐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