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星达辉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2民初2968号
原告:*****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
法定代表人:陈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俞丽(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析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办事处纺新街41号(14)。
法定代表人:刘艳。
原告*****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5元,减半收取627.50元,由原告*****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冰净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邹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