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223民初1143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股东。
被告:武汉市岭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硚口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岭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硚口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程天华
人民陪审员黄新龙
人民陪审员聂新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