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223民初201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紫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浙江东阳市,住东阳市,
被告:***,男,1971年8月17日生,汉族,浙江东阳市,住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跃华以和被告协商调解为由,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