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阳县富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3民初7535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区回河街道***25号 被告:济阳县富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区济阳街道纬一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济阳县富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计1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迟 忱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