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3民初7535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区回河街道***25号
被告:济阳县富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区济阳街道纬一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济阳县富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计1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迟 忱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