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八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武汉八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风向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执204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八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0号阜华大厦1栋B座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兴,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风向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南湖大道116号南湖时尚城H7栋1-1、K8栋1-8。
法定代表人:樊伟。
关于武汉八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武汉风向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武仲裁字第00000015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装饰工程款130057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699.40元;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费7025元;4、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2020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向本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查实该执行和解协议真实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武仲裁字第000000150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新莉
人民陪审员  李 昂
人民陪审员  邓 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执 行 员  许冬冬
书 记 员  季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