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执204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八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0号阜华大厦1栋B座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兴,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风向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南湖大道116号南湖时尚城H7栋1-1、K8栋1-8。
法定代表人:樊伟。
关于武汉八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武汉风向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武仲裁字第00000015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装饰工程款130057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699.40元;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费7025元;4、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2020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向本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查实该执行和解协议真实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武仲裁字第000000150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新莉
人民陪审员 李 昂
人民陪审员 邓 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执 行 员 许冬冬
书 记 员 季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