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5民初3409号
原告:武汉鑫尚德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黄金口村工业园特8号。
法定代表人:黎维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林君,系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立兵,系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八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0号阜华大厦1栋B座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罗烨,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原告武汉鑫尚德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八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武汉鑫尚德玻璃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鑫尚德玻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鑫尚德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99元,减半收取计5,699.50元(原告武汉鑫尚德玻璃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鑫尚德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丽明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曼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