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503民初4263号
原告武汉八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37号2单元1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忠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碧娟,系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
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八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八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八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武汉八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