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黄石中立撤字第00017号
上诉人暨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贤生。
委托代理人邹良君,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司启福,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国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芳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昆洛公路1345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芳,经理。
委托代理人XX荣,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汉八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八方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同成富苑A栋10层08号。
委托代理人余永学,阳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余永学,阳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王贤生、国芳源公司与被上诉人八方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3)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贤生于2014年0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贤生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贤生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易学涛
审 判 员 魏美莲
代理审判员 刘海军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娄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