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八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八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石市中亿新潮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阳新县新潮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黄石中立撤字第000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市中亿新潮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亿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少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八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忠兴,董事长。
原审被告阳新县新潮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潮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宝容,董事长。
原审被告贾再林,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中亿公司与被上诉人八方公司、原审被告新潮公司、贾再林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2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大冶市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2216号民事判决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中亿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上诉人中亿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美莲
审 判 员  万赵太
代理审判员  刘海军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娄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