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03执401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八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忠兴。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0月8日生,住信阳市羊山新区。
本院在执行武汉八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之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土地权属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名下房产、车辆已被我院查封,暂无法处置。故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诉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武汉八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意见。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斌
审判员 杨君瑞
审判员 李郁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邢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