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6694号
原告:江苏凡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海安高新区园庄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博安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江苏凡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凡高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凡高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李 琛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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