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3548号之二
原告:上海申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秦安街88号2幢一层H-2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娟,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博安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申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申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76元,减半收取9,03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4,038元,由原告上海申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