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五局集团上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申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354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申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秦安街88号2幢一层H-2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娟,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博安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申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1354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申请人上海申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申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