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3548号
申请人:上海申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秦安街88号2幢一层H-2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娟,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博安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申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申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1,225.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申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1,225.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