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4316号
原告:宁波恒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莫枝北路888号(一照多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博安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宁波恒力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8日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恒力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予收取。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