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执895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博创力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109号华凌贸易城2楼A区4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博安路4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疆博创力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原告依据本院作出的(2023)沪0117民初1467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原告申请要求被告支付651,773.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沪0117执89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杰
审判员 黄 龙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