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浙0327行初9号
原告浙江奔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县城洋塘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04267782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社保大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浙江奔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2019年7月4日,原告浙江奔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奔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奔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奔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章华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