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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59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被告:浙江奔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县城洋塘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0426778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奔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曾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