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执68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瑞天工程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圣井开发区圣福路330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6年5月22日,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瑞天工程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管、证券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雪佛兰牌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查封,因查找不到该车下落暂无法进行处置。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其名下无房产。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执行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5月21日,本院再次进行了网络查控,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党卫东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