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义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家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义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义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9)武仲裁字第000003246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汉南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仲裁委员会(2019)武仲裁字第000003246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英辉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郑雄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