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盛源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大盛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1082民初5427号
原告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达公司)与被告武汉大盛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盛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达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小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盛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四达公司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销货清单、增值税发票能够证明其与被告大盛源公司之间发生买卖行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已约定价款和支付货款的时间,被告大盛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本案被告大盛源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偿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虽然原、被告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违约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但该约定明显过高。具体本案,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年利率6.225%计算。基于以上理由和法律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9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石墨基柔性接地体”及配套产品,总价款275880元。原告负责送货到被告指定地点。2018年12月付清合同全款。若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同时仍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及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的责任。2018年10月16日,被告方签收了原告的货物。2018年12月22日,原告给被告出具了合计金额为275880元的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
一、被告武汉大盛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75880元,并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6.225%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38元,减半收取2719元,由被告武汉大盛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尚华雷
书记员  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