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信科工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艾施涂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建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605民初24583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艾施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建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佛山市南海艾施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追加**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于2020年11月17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建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建信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285800元;2.被告**对上列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建信公司因商业合作需要,签订了《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佛山顺德××项目逐月提供干混抗裂砂浆等货物,被告于收货后的每月25日前结付上月材料款,项目材料供货完成(连续停止供货30日视为供货完毕)后30**付清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9年10月、11月、12月、2020年1月、3月向被告送货,合计货款318300元,并无违约情节,而被告经结算后,只支付了部分货款便不再支付剩余货款。截至2020年8月20日,被告仍有货款285800元尚未支付,且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被告建信公司辩称,被告建信公司为被挂靠单位,并且并未派出任何人员在项目工地监督,全部项目工程均由挂靠人**与原告进行洽谈与实施,被告建信公司对该工程的具体情况并不清楚,只负责**。案涉收货地点工程已经完工,**已经不在该工地。被告建信公司不清楚涉案工地情况,原告诉请是否合理,涉案金额是否正确,建信公司完全不清楚,故不同意向原告支付款项。 被告**没有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举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无异议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综合进行认定。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9年4月26日,被告建信公司与**签订《装饰工程合同协议》,约定**挂靠建信公司承揽工程,**以建信公司的名义及其提供的经营、资质文件承揽施工,**承揽工程的债权债务,工程质量及聘用人员的人生安全均由**承担;并对项目管理费等进行了约定。 建信公司陈述**以公司名义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建佛山××项目薄抹灰分包工程。 2019年10月31日,原告与建信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对干混抗裂砂浆买卖事宜进行约定。 原告持有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送货单,客户名称建信公司、地址顺德××,收货单位由“**”、“**”等人签收,价款合共325260元。 原告已开具238295.2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予建信公司。 2019年12月17日,建信公司转款12500**原告。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由建信公司与原告签订,建信公司为合同相对方,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至于建信公司与**的挂靠关系为两者内部关系,应另行结算处理,建信公司并不因此免除对原告的责任。**作为实际施工人挂靠建信公司施工,原告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建信公司陈述无参与工地实际施工,不清楚工地人员情况;**未到庭对送货单提出异议举证反驳,故本院对送货单证据效力予以确认,结合原告自认退货情况,原告所述送货货款合共318300元本院予以采纳。扣除建信公司已付款12500元、原告自认第三方支付的20000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858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建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支付285800**原告佛山市南海艾施涂料有限公司; 二、被告**对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3.5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份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