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信科工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艾施涂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民终92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11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艾施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1年10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安陆市。 上诉人深圳市建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艾施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24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诉前和解阶段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艾施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艾施涂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2458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艾施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793.50元,因在诉前和解阶段达成和解,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艾施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为1396.75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艾施涂料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87元,因在诉前和解阶段达成和解,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艾施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准予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