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信科工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恒生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10执7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茶光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36748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恒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桃园综合大楼(**)**5013(入驻深圳银钟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4983202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恒生实业有限公司、***装饰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10民初4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履约保证金192000元、公告费390元及违约金558035.3元等共计750425.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90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予以拍卖,且其与被执行人***已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同意被执行人***按照协议从房产拍卖款中划付24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剩余债权。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发函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划扣***房产拍卖款240000元,现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剩余债权,并申请法院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放弃剩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10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9904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扣缴,本案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恒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 二、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10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