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5执131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执行人:武汉市恒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四台村上****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恒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市恒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武劳人仲裁字[2017]第20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恒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270.2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