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红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荣泽利华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红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民终18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荣泽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100号西园商业街B座5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红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铁机湾1468-8号。
法定代表人:冯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荣泽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红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4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荣泽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荣泽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荣泽利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武汉荣泽利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