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红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红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荣泽利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3民初4741号
原告湖北红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铁机湾1468-8号。
法定代表人冯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荣泽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100号西园商业街B座5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红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荣泽利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红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武汉荣泽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价值400000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红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武汉荣泽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价值4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
二、对担保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