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鸿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民初2953号 原告:***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大兴路龙王庙商贸广场B区4区6层4-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38号同成大厦A栋1**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