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民初2953号
原告:***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大兴路龙王庙商贸广场B区4区6层4-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38号同成大厦A栋1**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