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8297号
原告:武汉粤江南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117号扩建饼干生产线12号车间1层9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036685260。
法定代表人:程道双。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38号同成大厦A栋1**1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8317375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粤江南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
原告武汉粤江南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20年10月16日签订了不锈钢电梯门套供货施工合同,约定了原告向被告提供不锈钢材料并根据被告要求安装的承揽合同关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供应了材料并安装完毕,经双方结算,合同总价为165159.60元,截止目前尚有欠款111594.81元,现在工程已经完工并验收,被告仍然没有付清,双方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向施工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欠款115159.60元;2、被告支付未支付的违约金10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是定作合同纠纷,而是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本案涉及的武汉市黄陂区横店中南拂**相关电梯施工项目,合同主体内容是中南拂**相关电梯项目包料施工;本案的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的黄陂区人民法院进行受理,请求法院移送本案至黄陂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合同包含电梯项目施工内容,属于建筑施工合同**,该合同的工程所在地为武汉市黄陂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