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4908号
原告:*****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第13栋11层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鸿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38号同成大厦A栋一单元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0月6号出生,汉族,住**市江汉区,
原告*****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鸿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案件受理后,原告*****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邬 婷
书 记 员 马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