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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25号 原告:***,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化,无业,住利川市。 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711号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303611124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2022年2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4元,减半收取138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