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523执1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2月09日生,***化,土家族,贵州省德江县人,农民,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住贵州省德江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江东路134号1栋1**17层172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3月11日向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屏边县人民法院(2020)云2523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云2523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569860.94元,案件受理费27360元,执行费28372元由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597220.94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证券、保险、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及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云南省蒙自军分区处有工程款未给付,我院向中国人民解放军云南省蒙自军分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云南省蒙自军分区的所有工程款,但协助单位未给予协助执行。经委托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前往青羊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信息,其名下无房产。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及委托代理人,向其告知了相关执行情况及法律规定,其认可本院执行情况,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释明,申请执行人**及委托代理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实质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