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2民初387号
原告:叶安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跃峰
被告: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磙子河龙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余秋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新月
被告:湖北康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余家湖保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宋让平。
原告叶安全与被告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康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叶安全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安全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康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安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1元,由原告叶安全负担。
审 判 员 余 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熊文豪
书 记 员 王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