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守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民终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凤县磙子河龙岗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795944100F。
法定代表人:余秋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云松,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雄,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守富,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社,荆门市东宝区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守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1)鄂0802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1)鄂0802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国林
审判员  董菁菁
审判员  王 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