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民辖终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磙子河龙岗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795944100F。
法定代表人:余秋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上诉人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1)鄂0802民初14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1)鄂0802民初142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
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的《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劳务合同,原审法院在传票中将本案的案由也定为劳务合同。故《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不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不在荆门市东宝区,故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应由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关于本案案由。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的《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及承包内容,案涉工程由***包人工、包施工机具、包工期等,且本案系***主张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而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第二,关于本案管辖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建设工程施工地位于荆门市东宝区,故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建军
审 判 员 万 玲
审 判 员 李 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何晴文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