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02执13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
被执行人: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磙子河龙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795944100F。
法定代表人:余秋成,经理。
**申请执行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一、2020年9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20)鄂11民再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
二、2020年9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传票,传唤其于2020年9月16日到庭,但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
三、本院多次在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上对被执行人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冻结、划拨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2674.06元外,未发现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车管、证券、保险、银行、互联网银行等部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前往黄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院认为,本案经上述执行、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本院财产查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峰
审判员 杨 威
审判员 孙丽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江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