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802执162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苏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路282号8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3605946X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凤县磙子河龙岗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795944100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苏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165元。(实际冻结金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为准)。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冻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