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1181执18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磙子河龙岗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795944100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执行人:***,女,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本院在执行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12063元、违约金183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28元、执行费3357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在2022年10月1日前付款10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付款80000元,2023年6月30日前付款80000元,在2023年12月30日前付清下欠的租金及违约金,申请执行人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的延期付款请求,并向本院书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鄂1181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承诺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