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102民初1774号
原告: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磙子河龙岗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795944100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赤壁湖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51001143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冈市黄州区禹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5月7日,原被告签订《配套工程合同书》2份,被告将其开发的畔山林语项目中的相关配套设施工程小区外道路、外围墙工程;101#楼主路硬化及其它连接路面,排水管网、化粪池等发包给原告。施工完成后,经双方多次协商确认,并于
年
月
日达成一致,签订《结算协议》,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房屋购房相关手续,以六套房屋(每套
元)折抵原告在被告畔山林语项目的所有工程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向原告出具房屋的购房合同,购房款缴款单。原告收房时却发现其交付的房屋于
年
月
日就已被黄州区人民法院交付给了被告的其他债权人,己抵偿其下欠湖北中浩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法院己于
年
月
日向被告及中浩公司双方下达了结案通知书。故被告约定及交付的抵款房屋不能实现的。原告债权不能依约实现,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抵付款235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被告湖北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但工程款的计算依据却是房屋买卖的价款。且关于涉案《结算协议》,被告湖北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被向报案,黄冈市黄州分局已经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黄州公(胜)立字(2020)1714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被案立案侦查。故,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不具体、不明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16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