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202执138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经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文笔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喻国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北辰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凤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北经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北辰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北辰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202民终6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湖北北辰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317999.1元(含案件受理费8337元,执行费44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