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经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北辰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202执13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经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文笔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喻国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北辰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凤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经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北辰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1202执13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