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202执13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经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文笔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喻国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北辰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凤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经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北辰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18日以(2020)鄂1202执138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北辰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镇广东畈村九组3幢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0030740]。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申请人湖北经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北辰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镇广东畈村九组3幢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0030740]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辉
审判员*义超
审判员*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