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304执13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建设小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959106485。
法定代表人:吴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铸邦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0581070115。
法定代表人:李永康,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铸邦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4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铸邦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铸邦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风险告知书,逾期后被执行人湖北铸邦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仍未履行。
2、2020年8月12日,本院查封了湖北铸邦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XXX的厂房土地,但该厂房土地已办理抵押登记,且被多家法院查封。除上述厂房土地外,被执行人湖北铸邦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另查明,湖北铸邦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2020年8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铸邦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将对被执行人湖北铸邦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的执行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北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湖北铸邦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言厚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龚红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亚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