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民申10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暨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88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舫,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暨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建设小巷**。
法定代表人:吴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3民终3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以与湖北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余惠明
审判员  张 浩
审判员  高 倩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晓艳
书记员严兆隆